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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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464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6.16 元/股。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6,32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106.89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78,221.1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全部到账,并
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天健验[2020]6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合计 92,617.79 78,221.11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智能纺机生产基地及研究院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已于 2022 年 5 月实施完毕并投入生产。
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纺机生产基地及研究院建设项目”予以
结项,并继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剩余资金用于支付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
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及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等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 64,024.22 万元,累计
投入募集资金 63,458.47 万元,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后净额 2,661.68 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 3,227.43 万元,主要系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及设备质保金。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各项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公司加强
了项目的预算和流程管理,优化了项目实施方案,合理降低成本和费用,最大限
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
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节余金额主要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因该等合同尾款
及质保金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公司将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相关款项。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永久
性补流事项后,将上述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办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将相应终止。
“智能纺机生产基地及研究院建设项目”后续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公司将
在满足相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有
利于节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成本以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越剑智能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
纺机生产基地及研究院建设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人对越剑智能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周旭东 俞琦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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